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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农村信用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2〕83号
2002-05-08
法规名称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农村信用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通知
索引号00248503X/2002-06631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ZJSP13—2002—0034
法规文号浙劳社老〔2002〕83号
主题分类社会保障
有效性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2014-02-22 12:33
法规正文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农村信用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2)83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做好农村信用社职工养老保险参加地方统筹后离退休人员的待遇衔接工作,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老(2001)250号)精神,我们对 农村信用社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进行了核定。现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核定的统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尽快做好信用社退休人员的待遇核定工作。统筹项目内的部分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列入统筹项目内的部分由信用社自行解决。 二、农村信用社离休人员按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进行“套改”、“套改”后离休金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职务津贴及保留津贴。“套改”的有关政策参照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浙改工(1994)1号、浙改工(1995)1号、浙人退(1994)114号、浙人退(1995)25号、浙劳险(1995)55号、浙劳险(1997)5号、浙老干(1997)2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农村信用社离休人员2001年12月份的离休金金额低于“套改”后确定的离休金金额的,从2002年1月1日起补足差额,以前的不予追补,高于部分保留。 三、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1.农村信用社“93”工改前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 2.农村信用社“93”工改后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 二零零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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